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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配租。市人民政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摇号或者其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五)签订合同。区住房保障部门与配租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标准、物业服务费标准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况;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等内容;

  (八)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 配租家庭放弃实物配租的,可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但在2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配租家庭入住廉租住房之前,应当接受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的法制教育、文明教育和其他相关教育。

  第十五条 配租家庭应当自觉遵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房屋租金等各项费用;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的相关费用;

  (三)根据家庭需要,向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廉租住房不得无故空置连续超过6个月;

  (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六)不得擅自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调换、转让;

  (七)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入住登记,并按年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配租家庭因特殊情况需空置承租的廉租住房6个月以上的,应当事先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报,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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