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厉打击食品进出口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出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重点强化对进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监测。完善进出口食品信息通报制度,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主要责任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六)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管理。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业管理,强化企业诚信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主要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6月30日以前)。
1.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真调查掌握相关企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摸清底数。
2.积极宣传发动群众举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监管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7月1日至11月30日)。
1.根据自查自纠阶段掌握的情况,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产品,宣讲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三)规范巩固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1.完善治本措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及快速追溯机制。
2.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3.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