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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发展改革系统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发展改革系统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工作的通知
(穗发改体改〔2011〕4号)


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决定》(穗字〔2011〕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办〔20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发展改革工作实际,现就做好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下放及委托事项

  根据《决定》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备案除外)等5项事权下放至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其中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为委托下放事项,其余4项为直接下放事项(见附件1)。

  二、实施时间及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从2011年7月1日起将上述事项下放或委托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实施。事项实施方式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下放规则》(见附件2)有关要求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权下放,内资项目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粤府〔2005〕119号)和《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粤府〔2005〕1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外资项目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粤发改〔2005〕223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将加强与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的沟通协调,做好事权下放衔接工作。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要积极做好事权承接工作,切实履行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到位。

  2.健全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承接下放事权的指导和监督,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明确操作规程和管理规范,制订相关配套措施。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在承接下放事权后,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好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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