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市发展改革委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下放规则
一、关于直接下放事项
1. 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依法直接实施下放事项,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 为及时掌握各区(县级市)实施直接下放事项信息,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每半年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实施事项的统计数据。
3.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对市、区(县级市)财政出资各占50%的,除需全市综合平衡的项目外,由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审批;对其中的重大项目进行可研评审时,可以邀请市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处室参加。
4. 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和需全市综合平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跨区投资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上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备案,其余的由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二、关于委托下放事项
1.建立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委托下放。关于内资项目核准,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和需全市综合平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跨区投资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上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核准;其余的由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核准。关于外资项目核准,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企业投资项目,由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核准。
2. 建立审查制度。事权下放后,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对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下放的项目进行核准时,应将初审意见及项目申报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市发展改革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无不同意见,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可对项目进行批复;如有不同意见,将书面反馈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审查意见作出相应批复。
3. 建立抄报制度。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批复,应在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抄报市发展改革委。
4. 市发展改革委如认为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实施委托下放事项所作的批复不妥,有权予以撤销。
三、关于印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