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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管理制度:有完备规范的岗位责任规则并得以实施;有完备规范的企业与客户书面合同签订制度;有完备规范的人事聘用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考评和奖惩制度;有完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完备规范的风险防控制度。

  附件2:
中小专业型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

  为加快培育一批服务民生、经营规范、专业化运作的月嫂、早教、居家养老型家政服务企业(含此服务项目的家政企业),促进家政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适应和满足各类居民家政服务需求,特制订本规范。

  一、须具备条件

  必须是本市注册登记的实体,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按时参加并通过各项年检,及时报送各类报表。

  连续开展月嫂、早教或居家养老服务2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且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拥有专职管理人员,门店经理须持有经理人资格证;年安置能力达到100人以上,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上。

  管理制度较健全,服务流程较规范,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建立,商业信誉良好,无严重违规;无重大质量投诉事件,无重大人身事故。

  二、建设要求

  (一)门店建设要求

  必须以直营方式建设连锁门店2家以上,门店应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装修风格,统一经营模式和管理制度。

  门店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划分为办公区和客户接待区。经营场所应配备有计算机、电话、传真机、打印机和复印机等设备,具有可互通互联的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和企业网站。

  基本服务设施设备齐全:月嫂服务门店应具备奶具消毒设备、洗澡抚触用品、培训实操教室等;早教服务门店应具备亲子场地、婴幼儿教室、培训实操教室等;居家养老服务门店应具备养老医疗护理设备、保洁设备、培训实操教室等;有完善的水电、通讯、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

  (二)经营管理要求

  建设完成并正式营业后,年营业额比建设前增长30%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签约服务员总数不少于200人(其中员工制签约服务人员数不少于50人),持证上岗服务员比例达100%,其中专业服务人员比例不低于60%。

  服务员上岗必须具备身份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服务员工资按时发放,家政服务机构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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