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的浓厚氛围。发挥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结合卫生热点焦点工作,动员广大医务人员以志愿者身份深入基层,特别是流动人口集中生活工作的场所以及康复、养老等机构,开展义诊咨询服务、社区健康学校、门急诊导医服务、共青团号健康快车、“三下乡”活动等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改善医疗服务的实效。积极开展“关爱生命”医院志愿服务行动,为社会志愿者搭建医院志愿服务平台,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和医疗质量提高。
(2)切实加强对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领导,推动志愿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全市卫生系统医院志愿服务体系,创建社会化、多样化、专业化的志愿者服务基地,逐步完善志愿服务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志愿服务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加强志愿者培训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健全领导体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大经费投入、提供基本保障,促进志愿服务活动持续健康发展。
2、继续贯彻落实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2号),医疗机构要继续将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作为加强医疗服务工作的创新点和突破点,落实便民、利民措施,通过预约挂号、合理安排门急诊服务、简化门急诊和入、出院服务流程、推行“先诊疗,后结算”模式、提供方便快捷的检查结果查询服务等,积极探索、创新,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各项改善医疗服务的措施,做到安排合理、服务热情、流程顺畅,不断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继续贯彻落实《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
1、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推进市级质控中心和区县质控组的建设,完善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标准和指标体系,提高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水平,开展质控督导检查工作。
2、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和基础医疗质量管理,继续强化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和医务人员培训,加强医疗服务过程中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人员管理,认真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市级质控中心或区县质控组的质控督导检查,根据督导检查反馈信息及时组织整改,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3、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路径、单病种质控、常见肿瘤性疾病、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和血液净化技术病例信息登记工作。
4、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照《三级综合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1年版)》,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管理与评估,促进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持续改进。
(1)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定科学、合理、重点突出、操作性强的工作计划,定期发布质控报告并提出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建议。
(2)组织实施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管理与评估指标相关工作。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和医疗安全的管理与评估实施工作方案。做好本机构住院死亡类指标、重返类指标、医院感染类指标、手术并发症类指标、患者安全类指标、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指标、医院运行管理类指标等7类指标的计算等相关工作。
(四)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推进临床合理检查、合理诊疗;规范医疗机构相关科室建设,实施院务公开。重点要求:
1、严格落实首诊负责、三级医师查房、疑难病例讨论、危重患者抢救、会诊、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交接班等核心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大力推行临床路径,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推进合理检查、合理诊疗,促进医疗质量科学管理。医疗机构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和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成立实施小组,加强对患者教育和临床路径宣教工作,开展调研工作,对临床路径试点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质量分析,加强临床路径信息化管理,与医院信息化建设相衔接。
3、开展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和单病种费用控制工作,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互认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和我局《关于本市进一步实施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医学检验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医政〔2006〕63号)的要求,同级医疗机构之间、下级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间、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之间,对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和17项稳定性较好、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实行检查结果互认。各医疗机构建立并进一步完善“检查互认”工作制度,制定复核、告知制度,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同时,开展医学检查互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