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关于试行临床供血预告预警的工作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Rh(D)阴性血液募集、储备、供应和临床输血管理的意见》,切实履行好相关审批手续。用血科室、临床医师应严格把握、准确记载输血指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判定用血量,依据用血计划积极实施成分输血治疗。严格执行输血审批制度,一次备血或用血(指全血或红细胞悬液)2000ml以上时,应经输血科(或血库)医师会诊,临床科主任签署意见,报请医务部门审批。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用血科室定期督查,并通报输血指证、用血计划及审批手续的执行情况。输血科(血库)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在院周会上讲评临床科室用血情况。
5、医疗机构及临床医务人员应依据《
上海市献血条例》切实做好用血审证工作,防止“少审多用”现象发生,由用血人次计审证用血率转变为用血量计审证用血率,将审证用血与临床用血审批及用血计划管理相结合,定期督查讲评。
6、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年均全血和红细胞悬液使用量≥5000单位应设立输血科,<5000单位应设立血库,执行24小时独立值班制度。输血科(或血库)作为公益性的公共卫生事业部门,医疗机构不应将工作量及经济发生额作为科室考核的评价指标,但应将确保输血安全作为考核目标。输血科使用面积≥200m2血库≥100m2,业务用房应有双路供电或备用电源,远离污染源,主要功能用房应单独设置、标识明显,结构、布局和室内环境符合技术操作规程、卫生学及院内感染要求,三区划分合理;输血科(或血库)应按每100张床位(指核定床位数)不少于1人配备工作人员,至少包含1名医师,其中输血科至少包含1名护士编制,所有工作人员均应具有相应的医学类学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证书;输血科(或血库)应配置满足业务需要的数量充足的关键仪器设备,包括贮血冰箱、普通冰箱、电热恒温水浴箱、血型血清学专用离心机、普通显微镜、血小板振荡保存箱、血浆融化仪、计算机设备等;输血科(或血库)应制订完善的规章制度,建立室内质量管理、监测、评价与控制体系,根据临床用血计划完善血液储备方案,建立血液库存预警制度,设立血液库存警戒线,认真落实血液在收领、储存、备血、检测和发放等各环节的操作规程和质控要点,严格执行输血前核对制度,确保各项考评指标合格、达标。
7、医疗机构应建立输血不良反应和输血后感染的处置方案,明确管理部门,并使临床医护人员熟悉输血不良反应及输血后感染的处理流程。发生输血不良反应时,临床医护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处理,并及时填写《××医院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连同血液送回输血科(或血库)。医疗机构和临床科室对输血不良反应及输血后感染病例均应有原因分析、整改对策和落实措施,并严格遵照执行。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建立健全临床用血应急保障预案,内容应包括:批量病员接诊、血型鉴定及交叉配血困难、贮血设备故障以及血液中心无法提供充足血液时的应对措施(如自身输血、血液代用)等,并认真落实。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后勤安全保障。建立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单位领导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安全生产定期排查、整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资金落实到位。
1.卫生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机构,修订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标准等,保证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配置,各类特殊工种100%持证上岗。
2.加强对各类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关键设备和装置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做好各项定期检验、检查工作,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防止漏电、漏气、漏水等事故的发生;完善放射、高温等特殊工作环境人员的劳动保护机制,配备充足有效的劳防用品,保证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
3.加强病房、门急诊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在建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病房大楼、门急诊消防通道畅通无障碍物,保证应急灯使用正常,逃生标志醒目,监督建筑工地、工人宿舍用电、消防安全;指派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加强对各类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巡视,足量配备、及时更新各类消防器材;消防预警系统24小时有专人值班,确保有效运行。加强在建工程和装修改造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控违规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建筑材料的行为,确保建筑工程依法安全有序完成。
4.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各类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内部治安保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检查维护;加强各项人防、技防措施,定期开展各类应急预案的演练,确保预案切实有效。
5.加强对放射科、同位素室、医用氧舱、氧气供应室的安全管理,各类操作严格安装规程进行;危险品仓库要指派专门人员管理,持证上岗,双人双锁;加强对配电室、压力容器、电梯、空调机组等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每日定时巡查,确保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