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部门:加强打击传销队伍建设,对必要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予以保证。
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部门:与工商、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解决传销案件查处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共同研究传销违法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从快侦办、从快批捕、从快审判传销案件;对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司法机关可提前介入。
工会、妇联和共青团:负责对青少年、妇女、在职职工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动员社区群众自觉抵制并积极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打击传销行为。
城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建立群防群控治理机制,加强宣传教育,详细掌握辖区房屋出租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及时举报传销行为,协助工商、公安部门做好案件排查、调查等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加大打击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以突出打击“拉人头”式传销、网络传销为主,重点查办大案、要案,严惩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查处诱骗农民工、在校学生参与传销,传销行为中限制受骗群众人身自由、危害受骗群众人身安全,教唆、煽动、组织传销人员聚众滋事、暴力抗法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强化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对违法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形成震慑违法者的氛围。
(二)突出重点,集中打击。要在深入全面排查摸底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对传销行为屡次发生及传销人员长期聚集的地区进行重点整治。传销行为相对集中、受骗群众较多的县(市、区)是每年集中整治行动的重点,相关县(市、区)要落实责任制,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进行集中围剿,坚决遏制传销行为蔓延,使本地区传销组织、传销人员、传销行为明显减少,尽快实现基本无传销目标。每年第三季度,全省开展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
(三)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内完善政府负总责的格局。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对策,协调各方,部署打击传销工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齐抓共管的格局。要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考评,进一步完善考评标准和办法,对各级政府打击传销工作认真作出评价。对打击传销工作不落实或推诿敷衍,致使传销行为蔓延的地区,加大打击传销考评工作减扣分比例,直至一票否决。
(四)继续深入开展无传销创建活动。在深入巩固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和无传销县(市、区)活动基础上,从2011年开始,在全省开展创建无传销市活动。每年在打击传销工作考评基础上认定一次,以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对外公布,经复审对出现反弹的市取消认定结果。具体认定标准和实施办法由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制定。无传销市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中对打击传销项目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