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或者公共停车场泊位不足,停车需求较大的路段;
(二)宽度大于5米的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经过路面改造且设置泊位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剩余宽度不小于3米的路段;
(三)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后不影响市容环境和市政设施、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盲道设施及各种地下管线等构筑物设施正常使用的路段;
(四)有明显的停车标识设施;
(五)根据场地情况,规定停车类型、泊位数量和使用时间;
(六)征求场地周边利益关联人的意见,在设置前向社会公告设置方案,征求社会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或者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城市交通核心区主干道的机动车道(实行单向通行的机动车道除外)和城市快速路的机动车道(辅道除外);
(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设置停车泊位后宽度小于2.5米的非机动车道;
(三)妨碍市政公用设施、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和盲道正常使用;
(四)非机动车和行人混行的道路;
(五)在满足机动车停放的公共停车场、已配建停车场的建筑、场所的周边300米范围内;
(六)道路交叉路口、学校出入口、公交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
(七)可能影响机动车、行人通行或者严重影响沿街店铺经营的路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
道路宽度不足15米,不得双向设置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行人、机动车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供出租车即时上下乘客。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具备停车条件的,应当为到本单位办理事务的人员提供免费停车泊位。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自建的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应当积极予以扩建。扩建专用停车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