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采供血管理力度,开展并逐步扩大核酸检测试点,提高血液筛查能力。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预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三、做好救治关怀工作,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将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财政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规范艾滋病防治经费的使用,保证经费使用安全,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和使用。
(十)加强关怀救助,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
各区(县)要积极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要将救助工作与扶贫开发等工作紧密结合,支持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加大扶持力度。各区(县)要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民政部门要认真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安置暂行办法》(新民发〔2009〕194号)文件,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安置的有关政策,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要建立政府领导工作联系点制度,采取政府多部门“分片包干”的办法,为辖区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关怀与救助。
(十一)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
各区(县)要积极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为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保险等方面的歧视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社会氛围。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诊疗权益。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