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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3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需提前退出其住房保障;

  (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购买限价商品房实行申请、审核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到户口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三)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未婚或者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承诺其提交的《申请表》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配合有关部门查核相关情况。

  第十条 限价商品房申购审核工作由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参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程序进行。

  限价商品房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户籍以及所涉及的资格、对象的认定,由当地民政、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并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购一套限价商品房。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房以电脑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分配销售。公开摇号前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申请情况,分类别、分批次制定具体公开摇号分配销售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中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准购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申请人中号后放弃购房的,取消本次购房资格,以后如需购房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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