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荒山绿化承包前期手续齐全,但尚未验收或绿化未完成的荒山绿化承包单位及个人,在2011年6月1日前由市绿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绿化面积配置30%建设用地。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新区对建设用地进行选址或在原址配置建设用地后,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要求对30%建设用地进行“招、拍、挂”。30%建设用地的项目开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影响市容市貌。荒山绿化配置30%建设用地按照“招、拍、挂”方式出让时,要将原绿化承包单位及个人实际发生的植树造林费用、人工费用、管护费用、绿地预期收益等列入补偿条件一并挂牌出让。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容积率≤1.0的部分)全部用于荒山绿化,超出容积率1.0以上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缴入国库。
(四)为确保我市荒山绿化政策的延续性,对于荒山绿化前期手续不全的(如与区县政府签订荒山绿化承包协议或区县政府同意进行荒山绿化承包的单位或个人及办理了部分荒山绿化承包前期手续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符合规划要求的可办理荒山绿化承包手续,30%建设用地按照“招、拍、挂”方式出让。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可办理林权证。对于有争议或者存在特殊情况的荒山绿化承包单位及个人,由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后,形成意见上报市政府,待市政府审核后再确定是否继续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尚未办理荒山绿化承包手续私自占地造林、与行政村(大队)签定造林协议的或已办理林权证等情况的一律不再补办荒山绿化承包手续。
(六)对办理了塌陷区治理手续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塌陷区治理相关政策可继续办理其他手续。
(七)达坂城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委托设计部门编制达坂城区荒山绿化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后严格按照荒山绿化专项规划办理荒山绿化承包手续。
(八)本《实施意见》下发后,除达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荒山绿化承包项目外,全市各区(县)、各部门一律不得再受理新的荒山绿化承包项目申请。
二、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做好荒山绿化工作,事关城市功能的有效发挥,事关广大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我市荒山绿化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二)积极主动,做好服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对现有荒山绿化承包项目逐一进行整治规范,认真协调处理荒山绿化承包单位及个人提出的建议意见,不断巩固绿化成果,进一步提高荒山绿化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