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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的通知
(筑府发〔2011〕3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实施细则》、《2011年贵阳市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方案》已经201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紧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
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1〕16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11〕8号)精神,确保我市全面建立实施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以下简称粮食救助制度),使粮食救助工作规范运行、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2011年,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标准合理、程序严格、管理规范,并与农村低保分类施保等有关制度有效衔接的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在2011年6月底以前将第一批救助粮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有效解决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的缺粮问题。

  二、救助对象、控制比例、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对象。是指通过自身努力,通过落实农村低保等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后,仍然需要政府发放救助粮才能解决基本口粮的农村低保户。

  (二)控制比例。各区(市、县)要认真执行黔府发〔2011〕16号文件关于“全省粮食救助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农业人口的3%以内,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的市(州、地),粮食救助人数可控制在农业人口的4%左右”以及黔民发〔2011〕8号确定的贵阳市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比例控制在1%以内的规定,严格控制粮食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比例。根据各区(市、县)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低保对象占农业人口比例的不同情况,各区(市、县)粮食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比例分别控制在以下比例内:云岩区0.5%、南明区0.5%、花溪区0.7%、乌当区1%、白云区0.7%、小河区0.7%、清镇市1%、修文县1.1%、息烽县1.2%、开阳县1.2%、金阳新区0.4%。各区(市、县)要根据辖区内各乡(镇)的不同情况,确定救助对象控制数,通过按不同条件分类下达救助对象控制数的办法,做到辖区内不同条件地方救助人数的相对平衡、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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