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救助条件。纳入粮食救助范围的农村低保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人均自产大米、玉米、小麦等主粮低于330斤;2.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本区(市、县)农村低保对象平均水平;3.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区(市、县)农村低保对象家庭的平均水平。同等条件下,有重病重残人员的、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非正常支出(患病、非义务教育支出等)过大的、土地征收后无法通过自产粮食或其它途径解决基本口粮的农村低保家庭优先纳入救助范围。
(四)救助标准。符合粮食救助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斤(含)以下,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农村低保特困户,每人每年发放3个月的口粮90斤;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斤-270斤(含)之间,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低保中等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2个月的口粮60斤;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70斤-330斤(含)之间的农村低保一般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1个月的口粮30斤。符合粮食救助条件的农村低保中等困难户和一般困难户中,重病、重残并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按每人每年90斤发放救助粮。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细则
各区(市、县)要按照黔府发〔2011〕16号、黔民发〔2011〕8号文件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本级粮食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对救助范围的把握、救助对象的认定条件、救助粮的筹集和发放等关键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合理确定纳入救助范围的具体人均耕地面积和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等条件,确保将应救助的农村低保对象纳入粮食救助范围,并将粮食救助对象数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并排出具体的建立实施粮食救助制度工作进度时间表。
(二)入户核查
2011年5月27日前,各区(市、县)要结合农村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完成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的入户核查工作,并认真填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年度核查表》。通过入户核查,切实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基本情况,特别是低保家庭拥有耕地面积、家庭年自产粮食和家庭人均纯收入情况,以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准确认定粮食救助对象、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年度审核审批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审核审批
粮食救助审核审批和农村低保年度审核审批同步进行,于2011年6月10日前完成。
1.粮食救助审核审批。申请粮食救助,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乡镇、村组人员帮助提出申请。粮食救助对象审核审批按照农村低保保障对象“三环节、十步骤”(即申请核评、审核、审批三环节,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困”、一榜公示、经办机构审查、乡镇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十步骤)的审核审批流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