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村低保年度审核审批。要按照农村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动态管理的要求,认真开展农村低保对象年度审核审批。参照农村低保对象审核审批流程,在认真开展年度入户核查的基础上,切实按照“民主评困、一榜公示、经办机构审查、乡镇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的步骤,按照《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年度审核审批表》所要求的内容开展农村低保对象年度审核审批。
3.时间要求。2011年6月底以前完成今年粮食救助和农村低保年度核查工作。从2012年开始,各区(市、县)要结合农村低保年度核查,在每年的10月至11月开展粮食救助的入户核查和审核审批工作。还要根据入户核查结果强化动态管理,做到救助对象有进有出、救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救助粮和所需资金的筹集、发放及监督
1.救助粮的筹集。救助粮品种原则上以大米为主,救助粮等级为国标中等。各区(市、县)可根据当地的主产粮品种和群众的粮食消费习惯作适当调整。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按政府招标采购程序采购救助粮;对救助粮需求较少,不能达到政府招标的地区,由当地政府自行组织救助粮的筹集。救助粮30斤一袋,包装袋上要标注粮食品种、等级、年度以及“贵州省贵阳市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救助粮”字样。各区(市、县)要切实做好救助粮的采购、仓储、运输、发放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2.粮食救助资金筹集。按照黔府发〔2011〕16号和黔民发〔2011〕8号文件要求,粮食救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财政按规定的比例筹集。省级补助我市比例按农村低保资金拨付比例承担20%,其余80%由市级与各区(市、县)按现行农低保拨付资金比例予以分担,具体比例为: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及金阳新区由本级财政全额承担;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及开阳县由市、县(市)两级按5:5比例分担。粮食救助范围和粮食等级超出规定部分的,所需资金由各区(市、县)自行承担。每年年底前,各区(市、县)民政部门会同粮食、物价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粮食救助资金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市民政部门根据各区(市、县)提出的下一年度粮食救助资金计划,及时会同市财政部门安排下一年度市级粮食救助资金。
3.救助粮的发放。救助粮按照上一年10月至11月的入户核查和审核审批工作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每年的6、7、8月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月分批组织发放。按照每人每月30斤的标准,特困户从6月份开始连续发放3个月;中等困难户从7月份开始连续发放2个月;一般困难户在8月份发放1个月。粮食救助的农村低保中等困难户和一般困难户中,重病、重残并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从6月份开始按照每人每月30斤的标准连续发放3个月。对老弱病残等原因造成行动不便,不能领取粮食的农村低保对象,由乡(镇)组织包村干部或村组干部负责送粮上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印制发放清册,如实填写救助粮发放记录,并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家庭基本情况”一页中“保障类别”中注明,在“享受其他救助和优惠政策情况登记”一页中填写低保家庭的救助粮领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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