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农村低保台帐
各区(市、县)要按照省民政厅对农村低保台帐充实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并于2011年7月20日前汇总上报市民政局,以后按季度及时更新上报。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各级民政、财政、粮食、农业、统计、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黔府发〔2011〕16号和黔民发〔2011〕8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工作管理运行机制,将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作为当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工作,并形成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粮食救助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粮食救助工作主体责任,对辖区内的粮食救助工作负总责,确保粮食救助制度规范运行。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粮食救助工作具体责任,负责粮食救助对象的审核管理和救助粮的发放工作。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抓好粮食救助对象的服务管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救助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粮食部门负责救助粮的质量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粮食救助资金;物价部门负责救助粮采购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粮食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整合力量,强化责任。各区(市、县)要采取签订责任状、倒排工期、纳入政府督办事项等方式确保建立粮食救助工作如期全面完成,并整合乡(镇)干部力量,调动村组干部的积极性,切实保障建立实施粮食救助工作所需工作力量,特别是粮食救助入户核查和农村低保年度核查所需工作力量,保证入户核查时至少有1名国家干部和1名村组干部参加。各级财政要安排粮食救助制度所需的工作经费,确保有人、有钱开展粮食救助工作。
2011年贵阳市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缺粮救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1〕16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11〕8号)精神,确保我市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规范运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今年粮食救助各项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