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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


  八、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引导和支持产业有序转移和科学承接,在财税、金融、投资、土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二十七)财税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改善民生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化产业承接环境。建立省、市、县三级财政对承接产业转移的支持体系。整合相关促进产业发展资金,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激励机制建设和鼓励类重大产业转移项目的支持力度。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减免承接鼓励类产业转移项目的各类规费。(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八)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转移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开展业务创新,及时满足企业金融服务需求。支持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对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加大对转移企业上市培育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转移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公司债、可转债、增发新股等方式再融资,承接优势产业转移项目。推动上市公司战略重组,多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有实力的转移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允许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转移企业运用创业投资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保险机构要做好转移企业的保险服务工作。(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四川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二十九)产业与投资政策。修订和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强化对产业转移的引导和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转移项目,根据权限优先予以核准或备案。加大对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支持力度。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积极争取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商务厅、省能源局)

  (三十)土地政策。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产业转移项目实行优先用地预审。统筹协调承接产业转移特别是集中区的用地需求,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产业集中区等各类建设用地统筹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对用地集约的优势特色转移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其中对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适当降低承接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鼓励采取短期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工业用地,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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