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重点区域。

  非法营运相对集中的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机场、码头、商圈、重点旅游景区、国省道干线等区域。

  四、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年6月上旬开始,9月上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20日前)。

  一是召开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二是发布《关于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内容。三是组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机动车非法营运的危害性和整治非法营运的必要性、重要性,着力营造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四是市和各区县(自治县)整治办(含北部新区,下同)组织力量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摸排工作,建立摸排台账,并对涉残非法营运车辆做到每车见面,引导其主动退出非法营运。五是对涉嫌组织化的非法营运法人代表或牵头人进行约谈和法制教育。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日至8月20日)。

  一是市整治办制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各区县(自治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二是市、区县(自治县)整治办分别研究确定挂牌整治重点,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非法营运行为进行防控。三是各区县(自治县)整治办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细化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联合执法力量,专项整治挂牌重点区域。四是市整治办适时协调组织市、区县(自治县)两级执法队伍开展联动执法,专项整治非法营运中的突出问题,对符合销毁条件的非法营运车辆依法进行集中销毁。五是市、区县(自治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要求,对退出非法营运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帮扶和救助。

  (三)督查总结阶段(8月21日至9月10日)。

  市整治办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和验收,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五、责任分工

  交通部门:一是负责整治办日常工作,筹备相关工作会议,组织协调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二是制订重点区域专项整治方案,组织联合执法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三是对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从事非法营运的实施诚信考核记分管理。四是科学合理调整运力,保障群众正常出行。五是协助有关部门对非法营运人员进行就业培训和就业推荐等工作。六是积极探索和建立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