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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修订)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张政〔2010〕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8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张政〔2008〕32号)作了修订补充,现就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家发展农村金融的方针政策,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82号)为指导,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以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为目的,在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和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正确引导民间融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实现规范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三)坚持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试点公司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成立张家口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工商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综合指导,制定管理制度,组织人员培训,开展业务检查。对经营规范、业绩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银监部门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的审核,经市政府审批后上报备案,组织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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