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县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申报、监管工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具体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和组建方案,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三)县政府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需具备以下条件:
1、试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一名副主任担任,配备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并上报市金融办备案。
2、建立了有效的监管体系,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监管力量和措施到位。
3、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方案。
4、承诺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四、公司性质和准入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二)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得低于8000万元。贫困县设立首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少于2000万元。主投资人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不超过10%。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在筹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上限为3亿元。对于经营规范、业务发展快、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运营1年后经批准可以增资扩股。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要资信优良,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入股的资金是自有的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股东提出申请前,应连续3年以上盈利,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主投资人要从在本县注册的管理规范的民营骨干实体企业中选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一般不低于其对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的3倍,连续3年赢利,3年合计净利润不少于其出资额。对发起人、股东资格的审查,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要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风险控制以及贷款发放、审批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要熟悉金融业务,有从事金融工作的经历,经过专业知识培训,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