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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修订)


  五、资金来源和业务规定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且须经过审批和向省金融办备案。

  (二)小额贷款公司以向农户、个体创业者、小企业等发放小额贷款为主要经营范围。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不得向其股东、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发放贷款。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县区域内经营,不得跨县区放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兼营其他业务,不得对外投资,严禁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黄、赌、毒等非法领域发放贷款,严禁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

  (四)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由借贷双方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贷款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审慎规范的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全面覆盖风险。

  六、审批程序和试点安排

  (一)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应向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经营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发起人、股东情况(自然人姓名、资信证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及资信证明、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情况,分年度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市场预测情况。

  3、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4、筹建负责人名单及履历。

  5、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风险主管等)的名单、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6、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协议书,公司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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