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验资报告、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8、营业场所资料和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小额贷款公司必须配齐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需要符合任职资格。拟任人资格除应符合《
公司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总经理、风险管理负责人应具备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2、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3、审批或备案机关的其他要求。
(三)县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基本条件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企业名称。初审通过后,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由市政府进行审批,并报省金融办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市政府的同意设立审批文件和省金融办的无异议意见办理工商注册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四)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年检合格后方可经营,否则认定为违法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小额贷款公司年检时,应征求市金融办的意见,对经营不规范的,应限期整改合格后予以办理年检手续。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登记,其审批、备案要求和程序同设立登记。
(六)试点期间,原则上对条件成熟、日常监管工作落实的县允许设立1至2家小额贷款公司。县政府申请设立第2家小额贷款公司,须满足本县第1家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营半年以上、政府实行有效监管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县可以不进行试点,各区不再新增加试点。
七、监督管理及风险防控
(一)高度重视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按照“谁试点、谁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责任”的原则,县政府负有加强监督管理责任。一旦出现风险,县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协调处置,实施风险处置预案。各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要制定有效监管办法,实施持续、动态、有效监管。加强社会监督,实施奖励举报,严惩违法行为。
(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方面的审批意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和年检工作;公安部门要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打击无照经营等非法金融行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的监测,搞好统计分析;银监部门要及时认定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优秀小企业项目与小额贷款公司对接;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财税政策,发挥职能作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市金融办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巡查,组织专项审计监督,及时汇总上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置;小额贷款公司每月要按时按要求向市、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县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