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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行精细化管理。市、县两级政府要针对创卫工作中最易出现反弹的问题,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实行精细化管理,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构建群众参与平台,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要制定《市级部门和县(市、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监督管理办法》,把任务完成情况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职级升降、单位荣誉称号评比等挂钩,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

  要建立各级爱卫办(创卫办)牵头,监察、人事、建设、工商等部门参与的效能督查机制,认真落实月检查、季评比、年考核制度,着力解决群众关注和反映的创卫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积极组织各新闻媒体开展对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的明察暗访,广泛宣传巩固创卫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及时解决巩固创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荣获国家或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的市、县要在城市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大型“国家(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二)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满3年复审一次,由省爱卫办于当年组织复审,并于6月底前将复审意见报全国爱卫办。

  (三)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满2年复审一次,所在市爱卫会于复审当年6月底前组织自查,并将结果报省爱卫办。

  (四)各设区市爱卫办(创卫办)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爱卫办提交书面报告。省爱卫办要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国家和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进行明查暗访,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市、县,给予黄牌警告并限期3个月整改。再次复审仍不合格者,经省爱卫会专家委员会认证,提请省政府常务会撤销其荣誉称号。

  (五)对巩固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成效显著的市、县,由省爱卫办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择优向全国爱卫会推荐,争取命名为国家卫生城市或国家卫生县城。

  五、退出机制

  已获得命名的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出现以下任何一项突发事件,经省爱卫会专家委员会认证,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发生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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