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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九、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市或区、县(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十、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并制作听证笔录。
  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10个工作日前,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在其政府门户网站及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事由等事项。
  举行听证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根据论证、征求意见、听证等情况,在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在400户以上(含)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市或区、县(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三、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市或区、县(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其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一)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按照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后,再乘以相应地段等级的系数确定,或者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确定。
  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是指征收补偿方案报送市或区、县(市)政府当月的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该价格仅用于测算征收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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