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支付用于购买、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费用,可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予以扣除。
已落实的产权调换房屋费用可以折价计入征收补偿费用,折价金额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乘以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后,再乘以相应地段等级的系数确定,折价金额最多不得超过征收补偿费用的70%。
十五、市或区、县(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城乡规划、房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六、市或区、县(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意见未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作出规定的,按本市原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区、县(市)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七、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抽号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自治组织代表等到场监督,并由公证机构现场监督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
十八、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市或区、县(市)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市或区、县(市)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