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1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1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教综〔2011〕11号)


各区教育局:

  现将《厦门市2011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2011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为确保2011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园”原则,组织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园。幼儿园及学前班要根据办园(班)基本条件,尽量满足幼儿入园要求,努力解决家长的后顾之忧。

  二、招生对象

  幼儿园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年满3周岁的幼儿(即200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三、报名时间

  幼儿园报名时间统一确定为8月20日。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幼儿园均不得提前招生。

  四、招生程序

  (一)明确招生片区。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对现有园所资源、适龄儿童入园人数进行全面摸底的基础上,划定参与2011年划片招生的各类幼儿园的招生片区,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对公办幼儿教育资源不足的片区,应指导家长带幼儿到就近的合法民办幼儿园就读。各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招收所在区域周边的幼儿就近入园。

  (二)发布招生公告。参与划片招生的各类幼儿园应于报名前一周在划定的招生片区内张贴招生通告。民办幼儿园的招生通告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办理报名手续。在规定的报名时间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免疫卡、健康卡等有关证件,到幼儿园报名,经幼儿园核对无误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园报名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幼儿园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名;未经批准或超过报名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