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有效落实优胜劣汰机制。交警部门在核发驾驶证时要向驾驶人调查其对培训机构的满意程度,每季度统计各驾驶培训机构学员一次性通过考试率和重考人次情况,以及3年以内驾龄驾驶人的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包括处拘留、吊销驾驶证或罚款2000元以上的违法类型)和重大交通事故情况(包括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致人死亡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要对相关统计数据和学员评价情况进行排名,在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数据排名情况,定期评选“优秀驾校”、“优秀驾驶教练员”。对于综合评价较差的培训机构,视情采取警告、限制招生和取消培训资格等处罚措施。今年7月15日前,交警部门要统计、公布今年前二季度的培训质量信誉情况,并评选出第一批“优秀驾校”和“优秀驾驶教练员”。
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整治(责任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农林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安监局配合)
加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的监管和整治,规范考试场地和考试程序管理制度,严肃查处考试把关不严、违规办理驾驶证等行为。3年驾龄以内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要对其驾驶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在考试、培训中存在徇私舞弊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要严格对培训机构和考试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二) 机动车检测维修和报废回收整治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整治(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工商局配合)
质监、工商部门要通过明察暗访、不定期抽查等方式,检查我市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企业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存在未持证上岗、检测把关不严等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通报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因检测检验把关不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交警部门要通过邮寄、短信等方式逐一告知临近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辆所有者或管理者,督促其及时参加检验;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列入“黑名单”,经查获后依法扣留并强制检验或强制报废。属于营运机动车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通报交通运输、安监部门,予以暂停运营。
2.机动车维修、报废回收整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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