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整治(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安监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配合)
1.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我市的客、货运企业、车辆、驾驶人的数量、经营许可或从业资格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统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协助、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加强对驾驶人及车辆的管理。运输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在招聘驾驶人员时应对其从业资格、安全驾驶经历进行考察,不得聘请"不适岗名单"中的人员;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驾驶人开展安全教育及考核,将安全运行列入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对其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记录在案,作为综合考核的依据。对运营车辆,要建立严格的车辆出车检查、日常检测及定期检测制度,确保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交警部门对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抄告所属的客运企业和当地安监、交通运输部门,督促企业加强车辆安全运行监管,对驾驶人视情采取批评教育、停岗培训、调离岗位甚至解除聘用等措施,跟踪督促落实。对驾驶大、中型营运客车驾驶人交通违法满12分者,要强制组织安全学习考试。
2.加强对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安监、交警部门督促汽车客运站按照交通运输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岗位责任制、客运车辆出站情况(包括装载情况、从业人员配备情况和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危险品检查等规章制度,严禁车辆超载出站、从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出站、车辆技术条件不符合要求出站和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随车出站等违规行为。要建立定期安全检查监督巡查制度,建立详细监督检查登记台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书面通知客运站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3.强化对客运驾驶人考核。对在本市取得客运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交警部门建立人员信息库,记录驾驶人的准驾情况、驾驶经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记录、联系方式等信息,供客运企业聘用时查询、参考。通过客运驾驶人员信息库,实现向驾驶人员发送手机短信,开展交通安全文明提示、警示,及时告知临时交通管制信息、道路通行情况、安全出行常识,通报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提供违法记分、机动车检验、驾驶证审验等信息服务。建立、推行“不适岗名单”制度,将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驾驶人员列入“不适岗名单”,不得从事公路客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