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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皖政办〔2011〕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省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

  资源型城市要在原有优势特色产业基础上,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努力培育接续替代产业。资源枯竭城市要选择好产业转型方向,重点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因地制宜,尽快形成新的主导产业;加强资源综合评价,积极开发各种共伴生资源,大力拓展资源开发领域和范围,重视利用区外、境外资源发展后备基地。亳州、阜阳和宿州等资源开采处于增产稳产期的城市,要制订科学合理的开采计划,提高资源利用率,发展上下游产业,拉长产业链条,提高产业附加值。

  二、加强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

  对政策规定的环境补偿和整治资金,企业要足额提取,政府要足额征收,并确保专款专用。做好土地复垦规划,加大对矿山废弃土地复垦投入。科学编制水资源规划,合理配置水资源,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新矿区要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界定生产和生活区。加强对矿山资源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积极推动资源型城市和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

  三、深入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和棚户区改造

  要按照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分批实施的原则,建立采煤沉陷区治理补偿长效机制,多措并举抓好治理改造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巩固治理成果。在推进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综合考虑沉陷区治理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统筹推进矿区建设和城市建设。地方政府及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需要安置的困难户给予适当照顾;对难以实现商业开发的棚户区改造,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四、着力解决就业等突出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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