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公益性项目;
3.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4. 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5. 以政府名义建设的其他投资项目。
(二)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主要包括:
1. 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2. 财政性各类专项基金、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3. 由政府财政担保的各种融资(含国债转贷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4. 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转让国有资产产权或经营权收回的资金投资的项目;
5. 政府发行的债券、彩票及接受的各类赠款、捐款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6. 政府投资为主的企业建设项目。
第八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
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节能报告书(表)、项目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可行性、合理性、完整性的评审。
(二)财政投资评审。
1. 项目招标前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的编制与评审;
2. 市政府货物采购项目的评审;
3. 项目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编制或评审(含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评审);
4.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的评审;
5. 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九条 评审机构评审的程序:
(一)评审机构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或建设单位委托开展评审工作;
(二)根据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专业评审人员;
(三)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项目的内容按照有关标准、定额、规定及建设市场实际情况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项目投资;
(六)对评审过程发现的问题,向委托单位或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由评审机构向委托单位出具初步评审意见,经项目单位反馈,评审机构复核后,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