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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配电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七条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市供电企业签订配电工程委托建设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保证配电工程按标准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八条 市发改委负责定期核算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并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市住建、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二章 建设程序

  第十条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凭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总平面图》和市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市供电企业办理相关用电手续。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按合同要求,确保在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交房前完成配电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市供电企业商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设计、物资供应、施工、监理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设计、物资供应、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中标的设计单位应按照市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严格按工程建设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中标的物资采购单位应对物资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中标的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按批准的施工设计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中标的监理单位应针对配电设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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