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洛政〔201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1〕12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一)城市低保

  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270元,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40元。全市城镇低保对象补助每人每月增加15元,达到人均月补差不低于160元。原全额享受低保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达到提高后的低保标准。

  (二)农村低保

  城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440元提高到1620元,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1320元。全市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增加12元,达到人均月补助水平不低于72元,即分类施保水平分别不低于A类92元、B类72元、C类52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

  城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120元,县(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520元(集中供养标准一律不含敬老院日常运行经费);各县(市、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320元。

  二、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做好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关注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举措。今年,省委、省政府把“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列为十项重点民生工程。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2011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提高和上半年资金补发工作,真正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大投入,严格督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