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切实抓好煤电油气协调工作。强化煤炭市场价格监管,保障电煤供应,保持电煤合同价格基本稳定。切实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制定夏收夏种期间保障农用柴油供应的应急预案,做好成品油和车用天然气调运、投放和储备工作,保障市场价格稳定。
八、适时启动价格临时补贴。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等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皖价综﹝2011﹞77号)文件的要求,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研究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障标准,适时启动对低收入群体的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统计、调查部门要抓紧开展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以及价格上涨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影响的统计分析工作。
九、从严控制政府性提价。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今年底,除国家统一安排的调价项目外,各地上调当地的供水、供热、燃气等公共服务价格,要报经省物价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上调。
十、加强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为防止市场价格连锁上涨以及企业不合理涨价,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对我省主要商业零售企业经营的米、面、食用油、牛奶(粉)等群众生活必需品实行提价告知制度。凡企业集中提价或大幅度涨价的,要及时开展成本调查;对提价理由不充分的,要通过约谈、告诫、召开政策提醒会等,合理引导和规范企业价格行为。
十一、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充实和扩大价格监测品种、范围,在重点行业、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大户中探索建立价格信息员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支持价格监测机构开展价格监测工作。
十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省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
安徽省价格条例》规定,抓紧研究制定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
十三、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认真抓好教育收费、医药价格、住房价格、农资价格及涉农收费等价费监管。加强市场价格巡查,严厉打击串通涨价、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