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开发区内配套的及服务业聚集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6“退二进三”企业利用原址转办服务业项目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且产权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7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税费实现减免,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减免征营业税、自用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加大资金投入。
1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适当向服务业领域倾斜,采取贴息、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强服务业发展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业态,支持现代服务业聚集区、服务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并与中央投资进行配套。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
2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等渠道筹措建设资金。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供水、供热、环保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3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探索组建河北省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和河北省文化企业担保公司,制定文化无形资产评估质押担保办法。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知识产权交易。
4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所在地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5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项目贷款规模,增加对重点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
6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机构及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企业开展业务。
(四)强化用地保障。
1鼓励“退二进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逐步迁出或关闭市区污染大、占地多等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
2加强对服务业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约管理,保证政府供应的土地能够及时转化为服务业项目供地。
3在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对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原单位资产不再进行处置;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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