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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棚户区建后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棚户区建后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安居〔2011〕1号)


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好广大回迁安置居民“搬得进、住得起、管得好”的问题,创建和谐、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提高回迁安置居民生活质量,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棚户区建后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棚户区建后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建后管理的指导意见

  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切实解决好广大回迁安置居民“搬得进、住得起、管得好”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棚户区改造进程和改造成果。为加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工矿棚户区、煤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后管理,创造和谐、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提高回迁安置居民生活质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政府保障与救助相结合,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低保家庭补助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回迁安置居民中的低保、优抚等特困家庭给予一定比例的供暖费补贴,切实解决这部分群众的生活困难。

  (二)各地要结合聘用就业困难群众的公益性岗位,将公共服务、便民服务等公益性岗位重点向棚户区回迁安置居民中的困难家庭倾斜。对于未实施专业物业管理的棚户区安置及保障性住房小区,应按照每5000平方米不少于1人安排公益性岗位,重点承担小区的物业服务、卫生保洁等工作。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有条件的地方也应按一定比例配备公益岗位,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三)各级政府要通过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在安置住房小区按一定比例配建经营性商业用房或商业服务设施,为回迁安置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提供就业岗位,所得收益主要用于物业管理费用不足等问题。

  (四)深入贯彻《就业促进法》,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免费就业培训,提高困难家庭自主就业能力,逐步形成“政府扶持、市场调节、自行择业”的长效就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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