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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棚户区建后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通过民政、工会、慈善等机构,多方筹集资金,大力开展“爱心助安居”专项社会救助活动,重点解决回迁安置户中低保、孤、老、病、残等特困家庭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其能够“住得起、住得好”。

  二、创新管理模式,加强物业管理

  (一)安置住房小区实行属地化、市场化、专业化物业管理,统一纳入所在棚户区改造小区或临近社区物业管理。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应做好协调落实工作, 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社区设物业助理,专职负责协调安置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二)探索实施“自治管理加专业协助”的物业管理模式,鼓励具备条件和规模的新建安置住房小区实行“业主自治”管理。居民可以自行组建物业公司管理,也可以在街道和社区的指导下实行自助式管理。相关部门应在资质审批、税费收取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予以支持,并通过安排公益性岗位等措施,降低物业管理成本。

  (三)鼓励物业公司将需要的保洁、绿化、维护、维修等物业服务岗位,优先聘用回迁安置户中的低保等困难家庭人员。通过“以工代费”等办法,利用回迁安置居民的劳动力资源,将其组织起来从事物业服务工作,允许其以“工”冲抵物业服务等费用,解决困难家庭入住难题。

  三、加强环境建设和文明管理,提高生活质量

  (一)积极做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加强安置住房小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大公共绿化、美化、亮化等投入,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二)加强教育培训,开展入住前教育、感恩教育、文明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回迁安置居民切实感受到党的温暖,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通过教育、管理和服务,提高回迁安置家庭遵守管理规约和行为准则的文明意识。

  (三)发挥街道和社区与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组织开展创“和谐社区、文明小区、五好家庭”等活动,营造和谐、文明、健康向上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氛围,使棚户区居民真切感受到新环境、新生活带来的幸福。

  四、提供便民服务,及时办理房屋产权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提供便民服务,及时办理安置住房产权。为棚户区居民在就业、融资等方面提供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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