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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告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告
(穗发改体改[2011]5号)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市本级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广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发展改革(粮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本级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当事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及幅度进行选择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平等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

  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能实现法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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