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程序正当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的其他情形。
从轻行政处罚主要用于有罚款的处罚,是指在Y至[Y+(X-Y)×30%]的幅度内进行处罚(X是违法行为所属的档次处罚额度区间的上限,Y是违法行为所属的档次处罚额度区间的下限,下同)。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减轻行政处罚主要用于有罚款的处罚,是指在Y×80%至Y的区间内进行处罚。如减轻后罚款额度为零,则责令行政管理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