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质量标准的,由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1.收购数量不足50吨的,可以处每公斤0.2元以下罚款;
2.收购数量在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可以处每公斤0.2元以上0.3元以下罚款;
3.收购数量在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可以处每公斤0.3元以上0.4元以下罚款;
4.收购数量在200吨以上的,处每公斤0.4元以上0.5元以下罚款,最高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一)执法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2.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3.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4.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5.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除由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外:
1.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或欠付5万元以下的,可以处欠付款同等数额罚款,最高在5万元以下;
2.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或欠付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欠付款1倍数额罚款,最高在10万元以下;
3.欠付3个月以上的,或欠付1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欠付款2倍数额罚款,最高在2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