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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告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以下罚款:

  1.违反价格政策规定的,由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会同或移交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2.供应的粮食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3.供应的粮食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且供应粮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对供应的粮食提供虚假的质量检验报告,且供应的粮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由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六、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一)执法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明显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出库粮食出现明显陈化现象,但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吊销营业执照。

  七、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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