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客户协调员制度(试行稿)》的通知
(苏国税函〔2011〕199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客户协调员制度(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省局(大企业国际处)。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客户协调员制度
(试行稿)
第一条 为推动大企业税收管理制度创新,探索个性化税收服务举措,按照总局要求、借鉴国际经验,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定点联系企业入手,增强税企交流与沟通、协调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快速响应企业涉税诉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客户协调员是税务机关内部牵头与省局定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高层沟通、整体服务、全面进行风险分析的人员。客户协调员职责包括:定期听取企业对税收政策的意见或建议并向有关业务部门反馈;受理企业重要事项通报、重大涉税诉求和个性化服务申请,协调组织税务机关内部资源快速响应;了解并适当参与对企业的纳税评估、特别纳税调查、稽查、反倾销涉税调查等重要管理活动,收集结果资料,形成完整的管理档案;对企业动态情况进行了解掌握并出具年度风险分析报告。
第三条 同一企业配置两位客户协调员,一位由省局大企业管理部门人员担任,另一位由主管县(区)局分管局长担任。两位客户协调员应就企业日常经营纳税、重大经营变化、重大涉税诉求的受理和答复、个性化服务举措的提供等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
第四条 省局客户协调员应定期了解、收集各项税收政策在企业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对税收政策的意见或建议,向法规和政策管理部门反馈。
第五条 为帮助企业事前控制税收风险,主管机关客户协调员应告知企业发生下列经营变化的,应及时通报,并可向省局或主管机关客户协调员书面申请事前风险提醒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