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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客户协调员制度(试行稿)》的通知

  1、合并、分立、改组改制、股权变更、企业上市、债务重组、增资扩股;

  2、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设立分支机构;

  3、企业定价方法、贸易方式、生产能力、业务范围、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等发生变化;

  4、企业集团架构、经营战略、功能风险定位、主要销售市场等发生变化;

  5、企业上线或修改经营管理系统软件、财务核算软件;

  6、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内控制度等发生变化;

  7、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财务副总或财务总监、税务总监等人事变更;

  8、国资委、证监会、财政、海关、审计、外管、工商等部门开展的对企业经营或内控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包括检查、处罚、表彰等;

  9、企业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企业可向省局或主管机关客户协调员书面申请下列个性化服务,客户协调员之间应及时沟通:

  1、对税法有规定,但因实践情况较为复杂,而对政策适用存在不确定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省局同意与税务机关开展政策确定性沟通,明确口径,减少风险;

  2、协助集团企业解决需要跨地区协调的涉税诉求;

  3、对需要启动行政复议的企业,协调法规部门提前介入,帮助其加快复议进度;

  4、协助“走出去”企业了解境外税收政策,运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

  5、纳税信誉好、税企沟通顺畅、内控机制健全有效的企业可申请与省局签署《税企合作遵从备忘录》,进一步明确税企双方权利、义务和个性化服务举措。

  第七条 签署《税企合作遵从备忘录》(附件3)的企业可向省局客户协调员书面申请启动高层联络,就重要事项与省局相关局领导直接沟通。

  第八条 省局客户协调员应定期向签署《税企合作遵从备忘录》的企业通报税务机关相关信息,包括:

  1、税制的重要变化或出台重要、复杂政策的背景介绍;

  2、税收征管格局、理念、措施、手段的变化;

  3、与企业相关的行业、区域经济税收指标;

  4、与企业相关的税收管理层级和主要管理领导的变化。

  第九条 企业依据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提交书面申请的,应填写《江苏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涉税事项申请表》(附件1)。省局、主管机关客户协调员应及时沟通、协商,认为申请事项明确、符合受理范围的,应予受理,并向企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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