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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客户协调员制度(试行稿)》的通知


  第十条 客户协调员受理企业书面申请后,应及时梳理分析,能够由主管机关解决的,明确由主管机关客户协调员负责,需要省局协调解决的,明确由省局客户协调员负责。

  第十一条 书面申请一经受理,客户协调员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企业回复,说明处理意见,不能明确处理意见的,应说明原因并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省局客户协调员受理申请后,应根据受理事项填写《省局定点联系企业涉税事项处理流转单》(附件2,以下简称《流转单》),就处理方式提出建议,报大企业管理部门领导审核。

  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所称处理方式是指,根据企业涉税诉求涉及的业务,直接书面征询相关处室意见或提请召开税收协调会议。

  对于仅涉及单部门的企业涉税诉求,一般采取经大企业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直接书面征询相关处室意见的方式;对于涉及多部门的企业涉税诉求,一般采取大企业部门提请分管局长批准后召开税收协调会议的方式。

  重大复杂事项经分管局长提议向局办公会专题汇报。

  税收协调会议还可应大企业管理部门的提请,就行业特定问题和大企业管理制度的研讨而召开。

  第十四条 相关处室包括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大企业和国际处、稽查局等职能业务部门及特定事项涉及的其他部门。

  第十五条 涉及单一部门的企业涉税诉求,由所涉及部门在《流转单》上注明处理意见,不能当即明确处理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和拟采取措施,并与省局客户协调员保持后续联系。

  第十六条 涉及多部门需要启动税收协调会议的涉税诉求,省局客户协调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将《流转单》发相关业务部门。

  省局客户协调员负责做好协调会的会议记要,会后发各参会部门。协调会不能当即明确处理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和拟采取措施,明确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与省局客户协调员保持后续联系。

  第十七条 省局客户协调员根据相关业务部门或税收协调会议意见,向企业做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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