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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客户协调员制度(试行稿)》的通知


  第十八条 客户协调员应及时了解税务机关对企业开展的纳税评估、税收检查、稽查、特别纳税调查、反倾销涉税调查等重要管理活动,经有关领导和部门同意后参与部分管理过程,收集各项管理结果。

  第十九条 省局客户协调员应按年度将企业通报的重要经营变化信息、涉税事项申请表、内部处理流转单、重要管理活动结果等资料完整保存并归档。

  第二十条 客户协调员根据企业管理档案,结合税务机关内部对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税收数据的分析,内控建设和执行情况的了解与测试,对企业年度纳税遵从度做总体评价,写出年度企业风险分析报告,提交省局联席会议审定,并在适当时间召集企业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 客户协调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按有关保密规定保存、使用企业的相关资料和税务工作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日起实施。

  附件1:江苏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涉税事项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主管税务机关

客户协调员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

事项

具体

描述

企业

意见

依据

受理回执

客户协调员确认受理企业申请,并从该日起算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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