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吉政明电〔2011〕1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 〔2010〕4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吉政发 〔2010〕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 《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1〕431号)精神,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以下简称联动机制)。

  一、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施行时间

  联动机制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启动条件和联动措施

  以各市 (州)为单位,启动联动机制。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4.5%时,各地政府应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4.5%以下时,各地政府应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时,各地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民政、人社、财政等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在各市 (州)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未编制公布前,先以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为依据。

  四、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按月计算。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的乘积发放;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按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与当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的乘积发放。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