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自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的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发布行业协会筹备公告,接受同行业、相关行业经济活动主体的入会申请。
发起人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筹备的决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立或换届大会程序与职权:
(一)作筹备成立或换届工作报告(财务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审议通过章程、选举办法、财务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诚信与自律公约等;
(三)选举产生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成立或换届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举行;章程和决议等相关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协会章程。行业协会章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社会公德。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在成立或换届会结束后15日内持规定的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或换届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行业协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在发展会员时,重点吸纳同行业、相关企业法人组织作为单位会员,尽量减少个人会员指数的比例;本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保障同行业、相关企业单位有平等入会、退会的权利。
第四章 会员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参加行业协会活动,接受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