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经信委芜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市经信委制定的《芜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芜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市经信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本市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包括市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称监管部门是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和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监管部门”)。
第三条 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依法监管、属地管理和行政指导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部门职责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芜湖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工作职责》(芜经融联〔2010〕1号)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