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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经信委芜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市经信委是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审批、检查考核和统计报告等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县区监管部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研究、实施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和发展的有关政策。

  县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是否有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行为,股东借款总额是否达到净资产10%及以上;

  (三)是否有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

  (四)是否有发放或变相发放贷款等非法金融行为;

  (五)是否存在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三方监管合作协议》行为;

  (六)是否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法定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否未经核准变更机构名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应审批事项;

  (七)是否超限额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未按规定提取各项风险准备金,是否实行客户保证金专户存储;

  (八)是否有高风险投资行为,是否有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投资、拆借资金等行为;

  (九)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提供统计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行为;是否按规定披露信息,是否有重大风险事件瞒报、迟报、谎报的行为;

  (十)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转让经营许可证行为;

  (十一)是否持有过期的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是否在监管部门的行政告诫、警告、责令改正的期限内纠正违规行为,修复行为后果;

  (十三)是否有监管部门根据审慎性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以及其他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章 监管环节

  第七条 县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申请,对相关证件的原件进行查验,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对申请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县区监管部门应当在申请开业时对其开展现场验收,验收通过后报市经信委审核,验收记录应作为上报开业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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