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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会〔2011〕12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选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215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度北京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有关政策

  (一)组织管理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和确定合格标准,对阅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负责组织专家命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试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北京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政策咨询、协调实施等项工作。从2011年1月1日起,北京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组织。

  (二)报名条件

  报考人员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北京市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驻京部队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后,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3、获得本科毕业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满3年,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

  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的主要起草人。

  4、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非会计师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取得专科毕业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8年或取得其它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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