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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
(济政办字〔20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切实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供全面、规范、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目标,全面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进一步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行为,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行业不正之风,切实提高为民服务质量。
  (二)工作原则。主动公开、依法公开、真实公正、突出重点、便民高效。
  二、办事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主要包括各级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环保、民政、社会保障、通信、邮政、金融、客运、农资供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办事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内容。
  1.单位简介类。部门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工作标准、岗位职责、行为规范以及便民服务电话等。
  2.政策规章类。行业性政策、法律、法规;各级惠民政策及贯彻落实情况等。
  3.服务指南类。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办事结果;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示范文本等。
  4.收费处罚类。收费及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缴费办法等。
  5.监督投诉类。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等。
  6.突发应急类。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事项的变动情况、工作方案,如资源短缺、突发事件、服务项目临时变更等事项及相关处理措施。
  7.涉民决策类。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信息,如相关产品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等。8.其他事项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
  (二)依申请公开内容。除前项规定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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